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8)
——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武某某、赵某、某广告服务公司、刘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经营范围为:图文设计、制作、标识标牌设计等。2020年4月26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武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武某某从事设计师岗位并辅助公司总经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同时双方在合同约定:因武某某的工种的特殊性,涉及到公司客户资源、收费成本、招投标等内部机密。武某某须对自身工作严谨、严格并且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及重要机密文件、信息等,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追加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损失。2021年3月1日某文化传媒公司聘用刘某某从事设计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双方在合同约定:刘某某在合同期限内如泄露公司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2022年7月13日,某广告服务公司成立,赵某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广告发布等。
【法院判决】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及客户资源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经营情况、价格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等深度信息。即属于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仅为超市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等为一般公众通过相关渠道获得的信息则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因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原告主张的客户资源包括客户名单、客户地址、联系电话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内涵进行综合认定。近年来,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受到更多的关注,本案为界定涉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作出了有益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