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维权 / 监管执法

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4)

——某新能源车辆公司诉某车行、某电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基本案情】

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5354895号“淮海车辆”、第14728082号“淮海”有效注册商标持有人,上述商标核定范围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第12类商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认定在三轮车商品上的“淮海HUAIH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将上述商标以普通许可形式授权给某新能源车辆公司使用。

2022年9月13日,某新能源车辆公司委托代理人进入淮北市杜集区某车行购买蓄电池2箱,产品外包装侧面显示电池生产商为某电源公司。箱内蓄电池池体的正面左上角标注万洋商标,中间居中位置标注“适用淮海车辆”字样,其中“适用”两字明显小于“淮海车辆”,且为竖向排列。某新能源车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车行、某电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淮海”字样是案涉系列注册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某电源公司生产的电池外包装所使用“适用淮海车辆”字样,其中的“适用”两字的字体明显较小,加大字体突出使用的“淮海车辆”字样,与第14728082号“淮海”、第15354895号“淮海车辆”及“淮海HUAIHAI及图”商标部分字样完全相同,攀附某新能源车辆公司商标的意图明显。电动车与电动车用电池系配套使用关系,涉案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使用时存在着搭配关系,电动车用蓄电池亦属于电动车配件,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在公众施以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原告注册商标虽然限定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12类,但基于侵权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故不影响对案涉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最终判决某电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某新能源车辆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维权开支32万元,某车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允许在存在搭配关系的商品中使用、攀附他人注册商标亦构成侵权。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参考意义:一是认定电动车与电动车用电池构成搭配使用关系;二是认定在存在搭配关系的商品中使用、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同时本案对于涉案企业“搭便车”侵权的行为予以认定,对于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其在侵权环节中的不同作用确定其承担不同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也为司法服务实体经济,维护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提供了新思路。

上一篇: 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下一篇: 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沂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