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1325民特36号
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店 子山二路 68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80398N。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花,1979 年 12 月出生,汉族,居民, 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地区区域代理。
申请人:费县禾雀童装服装店,经营场所:费县东方市场开发 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5MA947DGD92。 经营者:顾蒙蒙。
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 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费县禾雀童装服装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 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费县禾雀童装服装 店因“禾雀”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经费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费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如下:
1、陈玉花(“禾雀”商标注册人刘云峰,被授权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陈玉花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地区区 域代理)与费县禾雀童装服装店(乙方,下同)合作期限截止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以该日期为准,之后再不合作。如出现其他期限的合 同,双方均认可为虚假合同。
2、乙方应在七日内拆除三个加盟店内外所有与“禾雀”有关 的标志,并拍照给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下同)确认, 经甲方确认后,顾蒙蒙凭甲方出具的收据原件(客户名称:陈云费县, 项目:品牌保证金,编号:5890301)至甲方返还保证金一万元。乙 方不得在之后以“禾雀”品牌的名义进行销售,也不得在任何情况 下再使用“禾雀”商标。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已经自陈玉花处订购的“禾雀”产品 库存,可以在剪标后继续售卖,但不得通过任何途径继续订购、销 售“禾雀公司”的产品。
4、因乙方可能存在冒用公司商标及吊牌销售非甲方货物的情 况,现已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如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一 条、第二条后,甲方可以配合撤回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
5、甲方撤回投诉后,乙方再次出现冒用甲方商标及吊牌等信 息,以甲方名义在外行事,销售“禾雀”产品,在外发表关于对“禾 雀”品牌及甲方有不良影响的言论,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形, 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
6、如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均可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双方保证协议上的地址真实、准确,并一致同意协议约3 定的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8、自合作以来,货款一直打至甲方指定账户和指定微信账户 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 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费县禾雀童装服装 店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经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费县知识产权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审 判 员 姚传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雪慧 书 记 员 王全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