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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1325民特35号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店子山二路 68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80398N。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花,1979 年 12 月出生,汉族,居民, 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地区区域代理。 

  申请人:费县贝贝果果童装店,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景城 花园北门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5MACRQ6WR63。 经营者:陆娇。 

  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 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费县贝贝果果童装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费县贝贝果果童 装店因“禾雀”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经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费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费县贝贝果果童装店(乙方,下同)应立即拆除店内外 所有与“禾雀”有关的标志,并拍照给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 (甲方,下同)确认。

  2、乙方不得在之后以“禾雀”品牌的名义进行销售,也不 得在任何情况下再使用“禾雀”商标。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已经自陈玉花处订购的“禾雀”产 品库存,可以在剪标后继续售卖,但不得通过任何途径继续订购、 销售“禾雀公司”的产品。

  4、因乙方可能存在冒用公司商标及吊牌销售非我公司货物 的情况,现已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如乙方完成本协 议第一条、第二条后,甲方可以配合撤回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 诉。

  5、甲方撤回投诉后,乙方再次出现冒用甲方公司商标及吊 牌等信息,以甲方名义在外行事,销售“禾雀”产品,在外发表 关于对“禾雀”品牌及甲方有不良影响的言论,扰乱甲方正常工 作秩序等情形,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民事、刑事及吊牌等信息,以 甲方名义在外行事,销售“禾雀”产品,在外发表关于对“禾雀” 品牌及甲方有不良影响的言论,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形, 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 

  6、如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均可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双方保证协议上的地址真实、准确,并一致同意协 议约定的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 送达。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 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吉美誉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费县贝贝果果童 装店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经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费县知识产权纠 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审 判 员 姚传平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雪慧 书 记 员 王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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