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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1325民特21号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申请人: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沂南县孙 祖镇邢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乃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洁,男,1988 年 10 月出生,汉族,居民,住 沂南县孙祖镇姚家岭 235 号,系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行 政经理。 

   申请人:沂南县恒生综合商店,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与团山 路交汇处。 经营者:诸葛志强,男,1974 年 7 月 9 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沂南县张庄镇松山埠村一组 156 号。

   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7 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沂南县孙祖小米种 植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沂南县恒生综合商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沂南县恒生 综合商店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于 2023 年 6 月 2 日经沂南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甲方)与沂南县恒生综 合商店(乙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第 14963662 号“孙祖小米”注册商标,许可乙方在产品销售、门头牌 匾、宣传资料中使用;

  2、乙方在合同签订期间,每年销售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 合作社不得低于十万元的孙祖小米产品,低于十万元时,甲方有权 解除授权;

  3、乙方需在每年双方签订的授权书到期前 30 日内,与甲方续 签授权书,方可继续在产品销售、门头牌匾、宣传资料中使用第 14963662 号“孙祖小米”注册商标。不续签时,授权自行终止。

   履行方式、时限:自双方 2023 年 6 月 2 日签订《商标许可使 用授权书》之日起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 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沂南县恒生 综合商店于2023年6月2日经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 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审 判 员 姚传平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雪慧 书 记 员 王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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