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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诉前调确433号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洪湖路 88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52512215F。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杰,男,1991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370406199112085016,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张宝庄村 272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媛,女,1998 年 5 月 25 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 43312719980525442X,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阳曲县东黄水镇小汉村空楼门牌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广运电动车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兰山区大城后村俄黄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2MA3CB0B0BB3A。 法定代表人:梁秀涛,经理。 

   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 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广运电动车厂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 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广运电动车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经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确认,临沂市兰山区广运电动车厂同意立即停止使用“节安特”商标,停止线上及线下侵害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 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若临沂市兰山区广运电动车厂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捷安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仍享有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和临沂市兰山区广运电动车厂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经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徐晨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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