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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特14号

发布日期:2023-10-20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申请人:佛山市金鹤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4351916037D,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东 路 185 号第二层 205 房。 法定代表人:颜廷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兰,公司员工。 

    申请人 : 罗 庄 区 王 超 建 陶 商 城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2371311MA3R4G7N52,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镇中 路西段。 经营者:王臣。 本院于2023年 9月 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金鹤陶瓷有限 公司、罗庄区王超建陶商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佛山市金鹤陶瓷有限公司与罗庄区王超建陶商城侵害 商标权纠纷,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经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罗庄区王超建陶商城自该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和在售的商标侵权产品; 在罗庄区王超建陶商城做到本协议第一条的要求后,佛山市 金鹤陶瓷有限公司对罗庄区王超建陶商城的过往销售(许诺销售) 涉案产品的行为不再追究。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 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 定如下: 申请人佛山市金鹤陶瓷有限公司、罗庄区王超建陶商城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经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达成的协议 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曲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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