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维权 / 监管执法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1312诉前调确143号

发布日期:2023-11-09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申请人:山东欣洁月舒宝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 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东方城 2 号楼 6 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山东自牧律师所律师。 

  申请人:孙宗博,男,汉族,1990 年 2 月 2 日生,住所地郯 城县马头镇马头村二组 295 号,身份证号 371322199020200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明,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欣洁月舒宝纸 品有限公司、孙宗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欣洁月舒宝纸品有限公司、孙宗博因侵害商标权纠纷, 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孙宗博立即停止使用“优佳乐”注册商标,停止侵害山 东欣洁月舒宝纸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行为。

  二、若孙宗博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优佳乐”注 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山东欣洁月舒宝纸品有限公司仍享有追究孙 宗博侵权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山东欣洁月舒宝纸品有限公司、孙宗博达成的 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欣洁月舒宝纸品有限公司、孙宗博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武 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璐源

上一篇: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鲁临知法裁字[2023]0208号

下一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1325民特36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沂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