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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

——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诉李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基本案情】

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系“风扇(31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持续交纳年费,至今合法有效。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中销售与其涉案专利近似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 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上述侵权产品进行销售,侵犯了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李某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李某销售的侵权产品为某平台上某店铺代发,李某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也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遂法院判决李某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支付合理费用共1000元。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仅是免除赔偿责任,而非不构成侵权,适用合法来源的前提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并不改变这一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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