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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4)

——佛山市某科技公司诉尚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滑行车(UU脚踏)”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9月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9301173XXX,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20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被控侵权产品为儿童平衡三轮车,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其整体的形状、主要部件的形状、布局等与涉案专利相同,二者的区别则均为细微区别。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拼多多平台“某某亲子装专营店”店铺销售,该店铺系嘉兴市某公司注册。

【法院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市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9301173XXX“滑行车(UU脚踏)”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儿童三轮车,属同种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专利图片的视图进行对比,二者在整体形状、主要部件的形状、布局等方面均相同,仅在局部细节处有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进行整体观察,两者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嘉兴市某公司注册的店铺“某某亲子装专营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佛山市某科技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嘉兴市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已注销,其唯一股东尚某某庭审时认可其未实际出资,故尚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佛山市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尚某某的侵权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类型、尚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经营模式、规模、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对创新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激励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竞争优势。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即构成侵权。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需要考察其差异性,应当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本案中,法院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对比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最严格的保护,为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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