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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3)

——商丘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2024年1月11日,商丘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烟酒副食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内有涉嫌商标侵权的酒品正在销售,共计6个品牌分别是: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习酒、海之蓝、天之蓝。上述6种白酒共计16箱,合计货值金额37208.33元,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购货发票以及供货商。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及结论无异议。

经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习酒、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习酒、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16箱;2、罚款17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白酒商标侵权案件,同一当事人销售的多种白酒侵犯了多个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较大,且提供不出供货来源,违法事实明确。该案的依法查办,在保护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出重拳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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