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
——潍柴公司诉某高科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潍柴公司是第 20284694“
”商标权利人,某高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高科先锋潍柴专用高性能柴油发动机油CF-4经济型、高科先锋潍柴专用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油CH-4、高科先锋潍柴专用高抗磨柴油发动机油CF-4、高科先锋潍柴专用柴油发动机油CF-4经济型包装桶及包装箱上均标注了“
”标识及“
”商标,并标注了“本产品是根据潍柴动力发动机的结构特点和工作原理……”等文字,部分产品还标注了“可满足潍柴动力全系列发动机的润滑要求”等文字。高科公司曾于2010年3月8日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申请注册第8102761号“
”商标,2012年4月27日被宣告无效。高科公司曾于2012年9月28日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申请注册第11563682号“
”商标,2016年7月7日被宣告无效。高科公司曾于2022年5月14日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申请注册第64624073号“
”商标,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高科公司微信公众号2016年5月18日发布的“又一大波新品上市了”显示生产的部分产品还标注了“福田欧曼专用”“福田轻卡”“福田雷沃”“东风康明斯”等文字。潍柴公司认为高科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高科公司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判决】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模仿潍柴公司商标的行为极为明显,主观上具有攀附潍柴公司商标及字号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高科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种类多、生产能力较强、规模较大、产量较高、侵权地域广、时间跨度长,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潍柴公司的损失以及高科公司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高科公司存在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以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确定赔偿数额,判决高科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高科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