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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诉连云港某钢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 字号: [] [] [] 打印

【基本案情】

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是名称为“侧密封装置、烧结机台车及烧结机”的专利权人,2023年4月,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以发现连云港某钢铁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7月,应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要求,法院组织双方至连云港某钢铁公司烧结车间内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勘验发现该烧结车间内使用了侧密封装置,并在车间内发现了案外人生产的侧密封板。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连云港某钢铁公司使用的侵权产品为在烧结机台车上安装的侧密封装置,包括密封板及密封板安装构件、挡风墙及挡风墙安装构件,连云港某钢铁公司认可其使用的产品部分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同时辩称其使用的侧密封装置系从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处采购,并提供了《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证据。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主张连云港某钢铁公司在2015年后自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处取得的侧密封板及侧密封水槽的数量不足以支撑三条生产线的使用量,并且在勘验现场发现了案外人生产的侧密封板产品,足以证明连云港某钢铁公司使用的侧密封装置为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主张连云港某钢铁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与第三人或者自行对其已经报废的专利进行了再造,属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对于该主张,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首先,对于侧密封装置的使用寿命,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仅对于侧密封装置的质保期以及柔性密封板的使用寿命进行了说明,柔性密封板虽然在涉案装置中发挥着较大作用,但其本身为易损件,密封板使用寿命的终结并不当然意味着整个侧密封装置已经报废,且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该侧密封板需要被更换,故该侧密封装置使用期限并不依赖密封板的使用寿命,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为连云港某钢铁公司提供的侧密封装置已经报废的事实;其次,对于连云港某钢铁公司是否实施了专利再造行为,仅在烧结车间内发现了案外人生产的侧密封板,对于该密封板本身,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用于被控侵权装置,退一步讲,即使是作为被控侵权装置的零部件使用,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并未在涉案专利中对密封板进行独立的权利保护,也未举证证明已经对其进行了专利保护,连云港某钢铁公司作为涉案侧密封装置的购买使用者,为维护该产品的正常使用而更换作为易损件的侧密封板行为应当视为合理使用行为,不能构成专利再造行为。最后,除上述《技术协议》及现场发现的侧密封板外,未有其他相应证据证明涉案侧密封装置已经报废不能使用,也未能举证证明连云港某钢铁公司制造或者使用了侵犯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涉案专利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的设备的事实。故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了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宝鸡某机械设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专利侵权判断中“修理”与“再造”问题的典型案例。对于“修理”还是“再造”,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及判断方法,一般认为,所谓专利修理行为是指对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进行部分更换,而再造行为是指将专利产品的零部件重新组合,制造出一个功能、性质与原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本案在处理购买使用者是否构成“再造”行为时,首先判断该专利产品的使用寿命是否已经终结,其次判断行为人更换的产品是否包含了发明构思、是否为需要定期更换的产品,本案判决明确了为维护该专利产品的正常使用而更换易损件的行为应当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专利“再造”行为,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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